工伤条例精选6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掌知识为您精心整理了6篇《工伤条例》,在大家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掌知识给您的好友哦。
工伤管理条例细则及制度 篇一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情况,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8)其他应补充材料。
工伤答辩状 篇二
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接受溧阳市**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殷谦律师为溧阳市**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代理人。代理律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医疗费的请求。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医疗费票据,由于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不认可。
二、申请人主张护理费的请求。对护理费的计发标准,根据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20xx年11月1日前应按照59元/天的标准予以计算,20xx年1月1日前应按照67元/天以计算,20xx年1月1日后应按照74元/天的标准予以计算。被申请人认为应当按照申请人受伤不同时间的护理标准计算。
三、申请人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申请人提供工资欠条―份,证明申请人受伤前工资为150元/天,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应按照申请人受伤当时溧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65元/月的标准予以计算,涉及申请人本人工资的项目均按此标准计算。对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申请人只被评为8级,虽然有医院开具证明,但根据伤情申请人无需休息如此之久,被申请人认可8个月。
四、申请人主张医疗护理用品费用的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伤后无法正常行动,配合使用一些医疗器具尚属合理,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正规发票,被申请人认可506元。申请人主张陪客椅的费用,因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五、申请人主张交通、食宿费的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受伤在外就医,发生一定的交通、食宿费属合理,根据申请人的伤情,来回医院治疗以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有一位家属陪同,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正规票据,交通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万多元发票及收据已超过正常范围,被申请人认可5000元,食宿费认可1038元,申请人提供的部分交通费、食宿费收据非正规发票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以上答辩意见请采纳。
工伤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就自己与被答辩人(以下简称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所患的煤工尘肺二期、轻度肺功能损伤病亦是原告处发生的工伤。
答辩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管理保险服务中心的《工伤保险证明》、《______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等证据,可以证实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于______年______月到______年______月存在劳动劳动关系。另答辩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亦可以证明答辩人所患的煤工尘肺二期、轻度肺功能损伤病,是原告处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伤残四级的事实。
二、答辩人在原告处发生的工伤,原告理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答辩人自______年______月到______年______月,一直在原告的煤矿挖煤。在答辩人在职期间,原告从未依法为答辩人建立健康档案。也未为答辩人进行任何入职身体检查。当矿方进行体检时,发现答辩人有严重煤工尘肺病后,并没有为答辩人办理工伤理赔的情形下,对答辩人进行辞退,严重触犯法律。答辩人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均符合规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前述认定及鉴定提出异议,贵院应当根据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结果,判令原告支付答辩人相关工伤赔偿费用。
三、答辩人的相关工伤赔偿数额应按如下方式计算
1.答辩人的职工人平均工资应按______元计算。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答辩人工资单,根据贵院民一庭对______煤矿李______民事判决中已认定______市职工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为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本案亦应该按______元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赔偿标准。
2.答辩人工伤赔偿数额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伤残补偿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另根据《______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四级的为96个月。因此答辩人应获得的工伤赔偿为117个月×______元/月=______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在原告处工作数年,并已认定为工伤,答辩人理应享受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待遇。而被告拒绝支付答辩人工伤待遇是于法于情于理都不符的。为此,答辩人向贵院提出答辩的同时,请求贵院裁决原告按工伤待遇支付答辩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等费用共______元,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工伤委托书 篇四
委托人:
住所地:
被委托人:
委托事项
对xx的左手手指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9日下午,xx在由xx承建的"xx工程的工地上干活时,被混凝土车砸伤左手。当日,xx被送往邯郸市第五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
1.左手食指不完全离断;
2.左手中指关节囊裂伤;
3.左手小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现已治疗终结出院,但其左手的食指、中指及小指的有关功能受限,活动不灵活,给日常生活带来严重不便。为此,特请求贵鉴定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xx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
委托人:
日期:
工伤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为了加强对工伤的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利。
2、范围:公司内所有职工。
3、责任者:全公司所有车间和部门。
4、程序
4.1总则
4.1.1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4.1.2公司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4.1.3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1.4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工伤的审报,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4.2工伤认定
4.2.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2.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2.1.4患职业病的;
4.2.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2.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2.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2.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2.3.2醉酒导致伤亡的;
4.2.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4工伤认定由椒江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4.2.5工伤责任认定由安环保卫科认定,有如异议由公司安委会鉴定。
4.3工伤待遇
4.3.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3.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
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3.3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3.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3.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3.6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本人责任工伤的原基础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考核工资(包括延长期),非本人责任工伤的住院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休养期前3个月为定级工资70%,4-6个月65%,7-12个月60%(包括延长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3.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4.3.7.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基础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考核工资。
4.3.7.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工伤委托书 篇六
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职工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工作中意外受伤,现委托我单位职工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前往贵局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宜。
委托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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